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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对家庭的干预限度

家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稳固发展的保障。在婚姻家庭中,公平是带有特殊性质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事纠纷中最具有普便价值的是私法自治,只有赋予家庭中更多的意思自治自由,才能真正照顾家庭在社会中的特殊性及每个家庭的特殊性。本着意思自治最大化原则与婚后财产共有制原则相结合的观点,笔者认为:“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一方父母赠与夫妻不动产只认定为对该方的赠与是违反家庭伦理特殊性与《宪法》、《婚姻法》、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它的不可科学性必然导致家庭矛盾在实践中更加激化,因此,我建议对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加以修改。可将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只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注 释:①http://baike.baidu.com/view/4757539.htm#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背景.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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