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
立法、司法实践的广泛开展,我们已经开始越来越注重刑罚的独立品格与价值、以及其对于犯罪可能的反制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也绝不可以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刑罚论为中心,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要求“以刑定罪”。我们应当在遵循刑法基本原理、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科学理性地对待罪刑关系,以期实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科学理性、合理合法的运行。参考文献:[1]陈航.刑法论证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95.[2]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2002(2).[3]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 实现刑法正义[J].法律适用,2005(02).[4]张明楷.上册[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6-207.[5]余文唐.化解罪刑失衡之解释学路径综合型“以刑议罪”探微[J].法律适用,2011(06).[6]梁根林.许霆案的规范与法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9(1).[7]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J].中外法学,2008(03).[8]余文唐.化解罪刑失衡之解释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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