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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理论的反思与展开

定刑相均衡,因此生活中出现的绝大部分案件都能依据刑法条文和相关解释得到解决,如许霆这样极端的案件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纵使逐级上报程序复杂,应该也在下级法院的“工作容量”之内;另一方面,该款的适用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说除了不能否认某些下级法院因程序繁复而回避适用;该款规定的模糊性也给适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何为“特殊情况”、标准是什么?这种不确定性可能让众多重刑犯抓住这根“救命稻草”,滥用申诉、上访权。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该款适用存在的困难而选择“以刑定罪”的这种看似简单又方便的做法,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个案问题、实质正义是暂时解决了,但是法治、公平正义却会因此而死亡。我们应该针对上述问题寻找合法、合理、根源性的解决办法,如提高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素质、最高院可以出台关于该条款的司法解释,对常见犯罪的“特殊情况”制定简明的判断原则和指导意见等等。三、结语随着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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