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所有权变动问题的研究
船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担保,所以出租人除关心船舶是否具有权属瑕疵外,并不对船舶进行实际的受领交付。另外,融资租赁公司是金融投资公司而非航运企业,其没有能力采用对船舶进行验收或登船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对船舶进行了实际的受领交付。在普通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承租人代理自己从出卖人处受领交付船舶。但在船舶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一人,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对船舶进行实际的受领交付工作。2.更加注重船舶登记的效力如上文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将船舶所有权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目的是当承租人破产或者根本违约时,能通过收回并出卖船舶挽回自己的损失。但由于出租人在船舶实际交付环节的缺失,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会更加注重使用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笔者将其归纳为“重登记,轻交付”③的所有权变动模式。一般在船舶售后回租合同中,都会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为承租人所需要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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