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所有权变动问题的研究
行的第一个义务,甚至是作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履行出资义务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在一般的船舶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出现此类先登记后才支付购船款或转移所有权的情形。综上两点,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必定会造成船舶实际交付环节的缺失。可以毫不夸张得说,即使租赁船舶仍然在海上航行,船舶售后回租交易仍然可以正常进行。虽然出租人会签署《船舶交接书》等文件来证明其有受领交付行为,但这仅是形式上的一种受领行为。出租人并未因形式上的交付行为而占有船舶,所以该行为无法与普通船舶买卖中的实际交付具有相同的公示效力。(二)售后回租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问题出租人通过重视船舶登记的对抗效力作为保障自己的所有权归属的唯一途径,并不是出租人在所有权变动问题上的“定心丸”。售后回租所获得的资金承租人可能是用于扩大经营生产,也可能是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承租人在资金运转上产生问题,可能会出现出卖人既将船舶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作融资的使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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