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所有权变动问题的研究
物权变动(包括所有权变动)的争议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冲突。为了解决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冲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0条第4款规定当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对于在交付中有缺失的出租人而言,采用“重登记”,轻交付“这种所有权变动模式,若第三人向法院请求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此时出租人便会丧失对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会给出租人租金债权的保障带来风险。三、对售后回租船舶所有权变动问题的思考正如上文所述,最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决了登记与交付效力冲突问题,但同时也明确了船舶登记仅为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对于出现上文中因交付环节缺失而造成的风险,出租人通过何种方式来保障自己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呢?笔者将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一)船舶所有权变动可以采用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既然在售后回租交易中船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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