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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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规划作为一种新兴的施政方式,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目前,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政府主导有余,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为此,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调整,以期促进公众积极参与行政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关键词】行政规划;公众参与;行政理念;参与机制一、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不足”(一)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行政规划一般包括立项、编制、确定、执行四个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方式,行政规划有着未来性、不稳定性、政策性、灵活性等特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发挥着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按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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