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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政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依规划行政不能取代依法行政。因为作为有着最广泛民意基础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然具有最大的正当性,行政规划在根本上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统制,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二)公众参与不足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并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的现代社会,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权利制约权力”的需要。[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应是行政规划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实践中的情况是政府主导有余,公众参与不足。第一,过程参与不足。在我国,行政规划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封闭过程。行政规划的立项、编制、确定阶段缺乏公众的参与,厉害关系人只有在规划的执行阶段才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样,既加大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降低了服务质量,同时,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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