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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合分析项目的利弊,为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项提供依据;在编制阶段,专家可以提出专业意见给编制单位作参考,提高编制的科学性;在确定阶段,行政主体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的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从专家队伍的人员组成上看,应当包括各个领域的专家。专家受到自身专业的限制也会体现一定的局限性,各个领域的专家集思广益,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法律应当明确“专家”的界定,给专家设定一些资格和资质条件不失为一个办法。另外,还应当分清“听证”和“专家论证”主次。笔者认为,相比于听证制度的“硬”,专家论证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失去独立性,从而相对较“软”。因此,公众参与应当以听证制度为主,专家论证为辅。4.提出意见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提出意见制度与听证制度不同,不需要提出意见者与行政规划具有利害关系。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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