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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如果单独使用,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需要与“说明理由制度”相配合。所谓“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驳回公民提出的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这两种制度的配合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众意见得到认真对待。笔者认为,虽然任何人都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但是以团体组织的方式来提出意见更好。首先,团体组织的意见更具有代表性,更能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其次,团体组织的可以更好地收集、整理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四、结语在当代,新的行政理念需要新的行政方式,即行政规划,而行政规划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但是,我国的行政规划存在着“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行政理念的落后;二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为此,我们应该限制政府过于膨胀的公权力,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各项私权利,同时,完善行政规划中的信息公开、听证、专家论证以及提出意见等制度。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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