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制度听证制度作为相对人参与行政规划的核心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听证程序根据繁简程度不同,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正式听证需要举行正式的行政听证会,而非正式听证则不需要。在我国,听证仅指正式听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73条详细规定了行政规划的听证程序,其具体过程是先由规划的编制单位将规划呈送给听证机关,再由听证机关将规划分别送达给受规划影响的行政机关和公众,在听取行政机关的表态和公众的异议之后,听证机关要召集编制单位、行政机关和公众一起举行听证会,最后,听证机关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听证的结果公示并提交给规划确定机关。从行政过程的视角来看,听证并非适用于行政规划的所有阶段,而是只适用于行政规划的确定阶段,因为此阶段是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最适合公众发表意见。立项和编制阶段需要强调的是科学性,而实施阶段则更倾向于高效性,惟有确定阶段最应突出利益的平衡性。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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