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公众对行政规划过程的监督,以及促进公众对行政规划的参与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综观外国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重视行政公开制度。比如,德国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规划的公示以及规划确定决议的公示作了明确的规定;日本在《日本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规划的条文中,规定了大量的公开制度相关内容。从行政过程的角度看,“行政公开”也应当是“过程的公开”。[6]换句话说,行政公开不应该仅仅是某个阶段的公开,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阶段成果的公开,而是应作为一个核心理念始终贯穿于行政规划的全过程。从公开的详略来看,并不是应该将行政规划的每个阶段、每个成果都不分详略地公开。行政规划的确定阶段,作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最集中地体现出各种利益的相互冲突。对这个阶段的公开制度应该详细规定,比如,编制方案的公开,听证的公开,确定决议的公开等等。2.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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