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一定程度上形成权力制约,从而实现公众参与。其次,切实保护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各项权利。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前提是了解行政规划,为此,法律需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权,对应着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在现代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公众的建议权不被重视。在实践中,公众行使建议权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规划的过程当中受到了侵害,因此,行政主体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笔者认为,人大在实现公众建议权当中应该并且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人大作为我国的民意机构,应当反映公众的诉求,并且有能力与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有损害必有救济”,当公众的合法权益因行政规划而遭受损害时,公众应当拥有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二)程序法方面1.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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