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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公众无法对规划的执行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推进行政规划公众参与的法律建议(一)实体法方面首先,限制行政主体的过于膨胀的行政权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行政规划主体的权利来源有两种,一种是明确式授权,另一种是默认式授权。默认式授权在行政领域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具有滞后性的问题。但是默认式授权显然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必须通过“明确式”的授权获得。另外,政府在行政规划过程中的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应当将权力合理分配,以期达到权力的相互监督与制衡,保障行政规划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比如,可以将行政规划的编制权赋予规划设计机构。行政规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了其设计只能由专门的规划设计机构来完成,行政主体只需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来保证规划设计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即可。这样既减轻了行政主体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同时也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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