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而《保密法》本身就存在保密范围过大的缺点,导致信息公开程度不能令公众满意;从实践上讲,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多是制度与程序上,而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很少对民众公开,比如,规划的论证过程往往是在规划编制机关主导下由有关的专家参加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从而导致了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其次,规划参与的民主性不足。在规划的立项阶段,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主参与的内容,所以公众没有参与其中的法律基础;在规划的编制阶段,在规划编制机关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民众参与的途径不畅通;在规划的确定阶段,本该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阶段,但是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由行政机关绝对主导,规划编制机关制定后报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即告结束。法律法规对于听取民众意见的规定比较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性,而且,作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听证会制度往往不是必需的,而是可选择的;在规划的执行阶段,由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高,所以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