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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式的后果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前几年全国各地频发的强拆事件,导致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激烈对抗,影响社会和谐,后果极其恶劣。这种行政方式反映了行政主体行政理念的落后,值得深思。政府理念落后的对面是,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的欠缺。在我国,公众大多认为,行政规划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只有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公权的挤压,甚至侵害时,才想到参政议政。相对人的这种理念纵容了行政主体“权力行政”的理念,应当摒弃。(二)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首先,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公众要参与行政规划,必须先要了解其基本情况,而规划的立项、编制、确定、执行情况,除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法律命令禁止的信息以外,都应当主动公布,至少是可以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政务公开已取得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从法律上讲,《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较低,所以不能与《保密法》的规定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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