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现行投资规则的发展与创新
议》和1991年3月通过的《委员会第291号决议》在这前后两个阶段中,安第斯共同体的投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一)第一阶段:严格管制外资(1969年5月—1987年5月)1.严格管制外资的委员会第24号决议的产生及其内容在第一个阶段中,安第斯共同体的投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由《第24号决议》所构成的。受当时许多拉美国家强烈的保护主义情绪的影响,第24号决议在1970年得以通过,以严格管制外资作为其主要特色,在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等方面建立了全面的限制和控制。1970年12月31日,安第斯共同体在秘鲁首都利马通过了《关于引进外资和技术的管理文件》,其正式的全称是《对外资、商标、专利、许可协议和提成的共同待遇的第24号决议》(Decision No.24 of December 31,1970-Common regime of treatment of foreign capitals and on trademarks,patents,licenses and royalties)(简称《第24号决议》)。《第24号决议》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各成员国统一对外国投资施行限制的最低限度,对外资实行逐步弱化。这些最低限度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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