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现行投资规则的发展与创新
制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1)关于外资投向的控制。《第24号决议》第三章第41条至第43条对区域内成员国外国投资进行了限制。第24号决议规定除非特别必要,在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广告、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性无线电广播事业、国内运输业、保险业,公共服务事业、报刊和电视等行业禁止外国投资。同时外资企业不得进入敏感部门,如电视、广播等;外资银行不得吸收当地的活期和定期存款。(2)关于外资的最高上限的控制。一般外资比例被限制在49%以下。如果高于此数,便不得享受成员国相互间给予的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优惠,除非承诺在15年内出让股本,使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在该企业中占有多数股权。如果是产品80%以上出口的企业,则允许外资比例超过此限。第24号决议第30条进一步规定了外资股权逐步减少的强制性要求:在任何成员国境内成立的外资企业,必须同意逐步将其股份出售给当地的投资者。这些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在哥伦比亚、智利和秘鲁境内为15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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