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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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2003年试行时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这种调整使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和完善,具有合理性。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发展的,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相应扩大。【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刑诉法修正案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简单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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