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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社会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自2003年试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进我国司法民主、健全检察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统一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有所调整,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刑事诉讼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一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否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呢?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争(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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