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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试行)》)第13条第1款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第2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第14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规定(试行)》把监督的范围明确为自侦案件个案的立案、侦查、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几个环节,简称为“三类案件”、“五种情形”。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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