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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研究

在全国统一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规定(试行)》相比,《规定》所作的其中一个重大修改是对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规定》对监督范围进行了扩充式调整,主要是将“五种情形”纳入刚性监督,取消了“三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情形。《规定》将“五种情形”中“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和“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分别调整为“超期羁押或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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