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提高庭审质量,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这是出庭令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被提及,我国明确在强制证人出庭上采取了出庭令的方式,但是,该规定对于强制令的具体执行并无详细的说明,如强制令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因此,尽管我国明确在强制证人出庭上采取了出庭令的方式,但出庭令作为新的令状,在性质上该做何种认定,值得我们深思。囿于学理上对新令状的研究极为有限,本文通过对比我国现有的令状以及其他地区的情况,来对出庭令进行浅显的分析与并提出建议。二、出庭令与拘传证比较(一)拘传证与出庭令相关规定比较首先,拘传证的签发主体为三种:法院院长、公安机关和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