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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检察机关负责人。这三类主体都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签发拘传令。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庭令的签发主体只有一个——法院院长。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负责人不能签发出庭令。两者签发主体不同是因为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出庭令只用于庭审阶段,而拘传则还覆盖之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且两者的签发目的也不相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而采取的措施。拘传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查明案情。因诉讼阶段和目的的差异,签发主体的差异亦是必然,但拘传的签发主体也包括了法院院长,所以在签发主体上拘传令是包含出庭令而存在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拘传被告人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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