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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创出庭令。但比较台湾立法与司法情况,将证人大胆加入到拘传对象中,一方面可以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创立新制度的麻烦,这样能够体现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效果。我国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为从质上提高证人出庭率,可大胆将仿照拘传证的执行方式来执行出庭令。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变证人不愿出庭的状况,让证人明白出庭作证应是其法定义务,从根本上解决现在证人出庭难问题。参考文献:[1]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06(5).[2]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出版社,2005:137.[3]谢佑平.刑事诉讼模式与精神[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151-154.[4]罗海敏.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J].证据科学,2012(3).[5]许嘉玲.刑事诉讼法释论[M].5版.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民国99,10:437.[6]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萧显.证人出庭率在台湾为何达到97%[N].新京报,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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