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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出庭令综合起来,兼具拘传证和出庭令两方面的效用,且这样的做法使台湾证人出庭问题得到解决。台湾作此种规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套制度就可以解决拘传证人及被告人两个问题。而我国大陆目前规定了两个法令,并就两个法令实施需要分别规定两套具体制度,不仅给立法者和实施者带来了较多的麻烦,而、且新规定的出庭令在法律上还缺乏完整的制度,在实践中实施情况漏洞可想而知的。同时,由于没有相关强制力保障,出庭令无法对证人产生威慑,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我国大陆的出庭令应当进一步规定较为完整的制度,或者直接效仿台湾做法。四、结语强制证人出庭的法令,它的产生有助于提高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对于出庭令的认识,本文将其与我国拘传证以及台湾地区的拘票作了比较,认为应将其认定为接近强制措施法令但又与其相独立的特殊法令。本文分析了没有将证人加入拘传对象的可能原因:在现有的司法条件下,将证人作为拘传对象不利于保护证人权利,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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