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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的强制处分。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一项规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者司法警察官执行,并得限制其执行期间。”同时,在第79条规定了:“拘票应该由两联构成,执行拘提时,应以一联交给被告或其家属。”第90条规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者脱逃者,得用强制力拘提或者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178条规定:“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一下之罚款,并得拘提之。”台湾地区在适用拘票时不仅可用强制力实施,而且还可对证人科以金钱罚,对证人的威慑力大大增加,从而保证证人出庭率。(二)出庭令与台湾的拘票性质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台湾的拘票在性质上应与我国的强制措施一致,其以强制力保障证人和被告人到庭因而具有强制性;同时,它是一种暂时剥夺证人、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其是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在诉讼中采用的法令因而具有程序性。台湾并没有强制措施的说法,但台湾拘票是将我国拘传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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