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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终低下,究其原因,还是证人自身对作证义务认识不深,不认为作证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提高证人出庭率,应该从根本上改变证人观念,让其明白不出庭行为是违法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大陆司法解释中的出庭令虽可能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如何执行出庭令制度,如何解决证人到庭后却拒不作证等后续问题,我国现行法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快速提出证人出庭率,应该借鉴台湾相关制度,对强制证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次,在签发目的层面,中国的出庭令更加明确。出庭令的目的是保证证人出庭上,而拘票在目的上则包括了证人到庭,以及对被告人庭强制到庭两方面,其不仅限于强制证人到庭。且因出庭令还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执行方式属于不明状态。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此可看出强制证人到庭应不会使用戒具的动向。台湾的拘票执行方式是一般拘提,指在通常情形下,对于为遵守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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