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全、收集证据之强制处分。[5]拘提的形式,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拘提被告,应用拘票。”台湾法律规定对证人拘提准用第77条,也就是强制证人出庭使用的也是拘票,拘票的签发由法院法官裁定。由此可知,台湾法律中对强制证人出庭的签发法令的主体是与我国相同的,都是法官具有独立的裁定权。然而根据台湾法律可知,拘票的签发对象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另一种是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证人。这一点有别于我国大陆拘传的签发对象,拘传只能适用被告人。台湾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参与人同时作为拘票的对象,这样能够对证人产生威慑力,保障证人的出庭率。有资料显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尽管也曾是我国台湾地区是实务界的重大困扰之一[6],但其在几经改革后,对证人作证义务等作了第一步规定,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渐趋理想,台湾地区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高达90%以上[7]。我国大陆目前之所以证人出庭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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