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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规章”之重述

,法院审查权的行使对不合法规章的效力影响不容乐观,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规章做出的合法性否认有时也未必能对行政机关产生作用。第三,对“参照”一词的运用依然存在混乱、随意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1999年作出的《对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在该答复中有如下语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的依据,而不是“参照”的对象。作为适用《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力量,司法机关理应在文书中倍加谨慎,切莫使原本就不够明晰的语词更加混乱。参考文献:[1]江必新.试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J].中国法学,1989(6).[2]宋全中.关于规章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杂志,1991(5).[3]宋全中.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J].政治与法律,1992(6).[4]蔡小雪.人民法院如何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J].中国卫生法制,1995(4).[5]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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