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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规章”之重述

来说,可以将各种冲突情形下的送请规则表述为“不同机关制定的但其法律效力相同的法之间规定不一致时,无法适用上述各项解决规则,而应中止审理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5、86条的规定作相应裁决。”三、“参照规章”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第一,有关法院判决文书应如何书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新司法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相较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所使用的“应当”一词,法院在文书书写时被赋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第二,人民法院在对规章审查后,对该规章的效力影响问题值得关注。虽然“参照”一词显然没有赋予法院所谓的司法审查权,可以直接宣布规章无效,但是,在司法机关依照审判程序对行政机关的某一规章不予认可后,行政机关理应自觉作出某种回应,对不合法的部分作出修改。从实际情形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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