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规章”之重述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合法性不仅有权提出疑问,还有权进行审查判断。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也许在当前情势下,赋予法院享有在法律文书中宣布规章为不合法的权力是走得过远了,但是即便在现有的框架内,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更尊重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这也有利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互相监督。最后,在具体判断方法上,规章所涉对象的特征依旧是法院应当着重把握的一个方面。比如在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中称:“根据1983年农业部、林业部两部分工的规定,本案中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农业部行使”。即:在判断是否有制定规章的职权时,其所规定内容的性质是重要的标准。在送请程序上,如果审理法院要取得国务院的意见,首先要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院送由国务院裁决。在送请解释期间,法院应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待作出解释或裁决后,再继续审理。总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