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规章”之重述
是唯一一种《行政诉讼法》第53条有所规定的冲突情形。该条第2款称:“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问题是,是否只要法院认为有不一致就需要上报、送请?这里并未附加如上一种冲突情形中的上报条件: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似乎单从法律语句本身所表明的含义来看,在规章冲突时,法院并不享有选择适用权。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实用,缺乏可操作性。首先,逐级上报过程低效漫长,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的程序也不会很快。因此在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很少使用这套程序,大多数问题实际上都是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冲突规章进行了选择适用。其次,法院审查权的题中之义绝非仅限于:当发现冲突时,只能选择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其送请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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