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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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视野下,立法主体、司法主体均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解释,以达到刑法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混乱,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有司法解释的权力,两者存在相互冲突。因此,首先要明确最高法拥有解释权,然后逐步限制、取消最高检解释权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发展改革趋势。同时,有必要发展法官解释体制,构建刑法判例制度,从而完善最高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解释;解释权限;解释方法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该条文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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