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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定原则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的表述。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律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合理性的司法实践已经为人们所接受,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刑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从法律上规制最高法与最高检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权限以及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发展改革趋势是本文进行研究的重点。一、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基础理论在罪刑法定逐步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在刑法适用过程中能否对刑法作出解释的问题上,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严格限制司法过程中对刑法的解释,甚至否认法官具有解释权。其代表人物主要是贝卡利亚,他认为“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一种完整的三段论式论及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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