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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在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刑事古典学派严格限制解释权的观点,是以“理性的立法者”的假定为前提的。他们认为基于立法者的理性能够创造出一部完美的成文法典。法官的任务只是根据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来适用法律。即使法律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也应当通过立法的方法加以完善,而不是通过解释的途径。德国普学者希达认为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只须将有关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准则”中,归纳研究一番,即可获得解答。这种严格限制法律解释的观点受到了其他学者的猛烈的批判,称其为“概念法学”或“机械法学”。概念法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法律解释的观点,将法官视作“输入”条件然后“输出”结果的“机器”,虽然很好的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与中世纪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相比,起到了保障人权的效果,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是这种观点否认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作用,使得刑法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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