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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僵硬的具文,面对社会中存在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不相同的各种犯罪,难以维护个案平衡,实现实质上的公正。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导致了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为的重大转变。价值观的转变对法律产生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随后导致所谓的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出现。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刑事实证学派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逻辑起点,重新认识犯罪和刑法,确立了社会防卫论。社会防卫论以社会秩序为本位,责难犯罪人,使刑罚也从消极的预防、限制向积极的促进机能扩张,刑事实证学派的某些学者由此提出松弛、批判甚至取消罪刑法定的主张。与此观点相似的还有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官并非法律的奴隶,法官在行使司法活动中,通过创造性的审判活动弥补立法的缺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法。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刑事古典学派绝对罪刑法定主义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三:(1)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建立在“理性的立法者”的基础之上的,认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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