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释的限度。限制权力(司法权)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从解释论上看,前者为自律原则,后者是可预测原则。自律原则限制司法解释权,要求解释结论能涵括刑法规范,否定司法立法权。可预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具有合理性,换言之,即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因此,司法解释是而且只能是以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内容为解释对象,超越法律的内容,修改、补充先行立法内容是绝不能容许的,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以刑法规范为前提而进行,至少应当维系在刑法规范这一文本所确定的边界之内。完全不顾文本或者突破文本边界的所谓的“司法解释”已经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司法活动,而是法的创制即立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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