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因此,对“两高”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职能的明确、细致、合理的划分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明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逐步取消最高检解释权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最高检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应当履行对最高法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监督,防止越权司法解释的适用,从而使罪刑法定原则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二)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制罪刑法定不仅限制立法权,也限制司法权。“司法如果没有立法的限制,擅断就不可避免,专横也在情理之中。”限制司法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司法侵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罪与刑之法定化,为公民确立了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能更好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学者曾经指出,“刑法解释的原则,首先要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解释中,只能按照实定法如刑法典以及其他明文规定的法规进行规范意义的解释,而不能超越为一定条文所制约的规范进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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