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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02年,“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后才算告一段落。因为“两高”司法解释权的并存,更因此而引发的司法解释的混乱。有学者质疑最高检是否应当成为司法解释的主体,并建议取消检察机关的刑罚解释权。而否定最高检司法解释权的理由,我国学者指出:从职能和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和公诉权,由其进行司法解释有悖于公正原则。因为,当一个刑事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职能部门被授予司法解释权后,它对自己所做的司法解释必然会成为其检察和公诉案件的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混乱局面,不仅严重有碍刑事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甚至影响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因此,从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树立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角度看,限制甚至取消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的观点是合理且可行的。权力的合理划分是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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