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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解释或决定。”由此可以得出对法律的解释,又可以分为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从形式上看,《决议》依据“两高”职能的不同对其作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进行了划分。但是由于划分得过粗,实际上造成了司法解释主体的混乱,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了最高法和最高检隐藏在解释权争夺背后的权力的博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413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罪名414个,“两高”在关于刑法典中某些条文,如第397条第2款,第406条的罪名表述上存在严重冲突。因此,一段时间有些地方检察院以最高检的解释罪名起诉,而法院却依照最高院的解释定罪,使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司法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场罪名设立权的争夺持续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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