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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中的作用,否定罪刑法定,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不仅不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还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扩张而侵害人类社会更大的利益。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应选择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解释观比较妥当。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科学解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的原则,且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已定的刑法规范。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以及社会秩序,平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刑法的基本精神所在。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权限的法律规制(一)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解释的权限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从实践上看,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会议,而且议题较多,故解释法律的人物就多由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来承担。我国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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