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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

平衡:既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排除障碍,又要控制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公共利益与作为强制对象的相对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②这一原则在《行政强制法》的许多条文中都得以体现:该法的第八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第十四条规定了听证制度等,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实现行政强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使二者和谐共存。2.《行政强制法》的平衡原则还体现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平衡③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实现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配合者与监督者的独立地位,避免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下位权力。《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审查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实质审查等内容都体现了这种合作与监督共存的模式,更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实现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对于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行政强制法》在遵循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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