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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据。五、结语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社会只有做到民主和法治才称得上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是公民的权力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侵犯。行政机关要合理的运用其权力为百姓谋福利,不能滥用职权导致相关程序运行不当,甚至于行政运转迟缓瘫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因此,健全法制制度对创建和谐社会有着难以取代的作用。自我国实施行政听证制度的这十余年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鉴于这些不利因素,为了促进我国的公共治理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发展,我国要结合自身的国情不断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健全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张康之.公共行政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翁岳生.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陈宁.行政听证制度构想[J].法学,2008(7).[4]王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5]蔡玉洁.浅析我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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