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民的权利过程中的保护要求相适应,我国应当大力扩大听证的范围、增加公民参与的机会,进而使行政听证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责令停业、吊销执照或者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行者相对人可以要求进行行政听证。(二)听证主持人要具有独立性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听证主持人客观的独立性。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要求听证主持人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听证主持人的选择也较为严格,要求他们必须是各级政府中涉及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等有相关经验的人。并且对他们采取了职权分离的管理形式,增强了他们在行政听证活动中的独立性。(三)要保证听证笔录的真实性行政听证笔录要具有“案卷排他性”,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防卫权。这就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在内的所有笔录记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听证会的全过程,做出客观准确的记录。听证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能够成为行政决策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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