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正,要公正的听取任何人的辩护,这种原则被叫做公平听证规则,即公平听证规则,定义为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自我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但也有听取另一方意见的义务。公民拥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在行使听证权的时候没有强行约束言论的法令,自我辩护相对自由。相对于美国而言,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以及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作为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定的依据和参考,并且对美国有着重大的意义。美国将听证程序正式作为公正行使权力,其基本内容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听证作为正当程序已被宪法修正案收入其中。1791年,美国在宪法修正案的第5条中规定:“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可以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及自由权利。”1868年,美国又在宪法修正案的第14条中做出规定:“任何州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及自由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正当法律程序既适用于司法程序也对行政程序适用。通过美国法院对修正案的解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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