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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了解到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程序法的一条规则,有很强的程序性。当案件涉及到的公民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生自由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听取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作自我辩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美国而言,德国的依法治国理论是更加完善。德国最初的法治国理论侧重于行政权接受司法监督,而法律严惩方面却显得不够完善合理,也就是说行使行政权仅仅保证了表面上的合法,只要没有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即使跟法律背道而驰,也会得到法院的补助,因此当时也被称为形式上的法治国理论。当行政权力成为私人利益的庇护伞时,一味强调行政自律是不现实的,法院的司法也无法进行有力的监控,因此,找到新的出口势在必行。行政程序控制思想的产生是在公民的权益维护意识增强,行政自律和法院司法监控不能更恰当的处理纷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运而生:要求公民在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前享有申请听证的程序权利,其发表的意见主张作为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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