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的参考具备法律说服力。早在1955年,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就已多次在判决中宣示:在法治国家中,人民享有行政听证权,这是国家的一般法律原则。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又对公民行政听证权进行了规定,法律文件中指出,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干涉之前,应给予当事人一些对此发表意见的机会。随着法国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法国成为法系国家典型代表,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结合本国国情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反复的实践,经过苛刻严谨的法律程序最终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与英美听证制度相类似的听证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告知程序的存在、所有指控的内容、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防御、行政机关应确实斟酌当事人表达之意见等。这项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相对行政人的发言,申辩的权力做到更加的公平公正,自此宣告着行政听证制度迈入一个新的阶梯。三、行政听证不同类别(一)实质听证和形式听证根据运行方式可分为以上两大类。第一种方式公众能够参与口头表达意见,影响行政程序,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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