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治理角度的行政听证研究
方法往往以言语审理的形式展开,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做出最终决定,我们称其为实质听证。还有一种方式,当事人的意见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行政机关最终所做出的决定未必会以听证记录为依据,我们称其为形式听证。(二)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行政相对人在听证程序中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的方式分为言语即口头方式和书面的方式。这种分类在我国澳门地区尤为明显。(三)事前、事后听证与完全听证听证程序介入的时间不同,会导致听证在行政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我们将其分为三大类。事前听证,是指在听证程序发生在行政机关做决定以前,事后听证则是指听证程序发生在行政机关做决定以后,完全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听证笔录有着十分重要地位,实质听证与形式听证运用顺序有所不同,当此二者结合使用的时后,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当一种程序不能被认可时候可以选用另外的一种听证程序,这两者的结合形成了新的听证方式,它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28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