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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

的合同关系,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需推翻该生效裁判,应当由该人民法院或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应当撤销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否则受诉人民法院一旦判决债权人胜诉,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则原确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推翻,此时受诉人民法院将成为原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再审”法院,这显然违反审判审级制度⑤。笔者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是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之诉后,受诉人民法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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